日前,海南省人大公布《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船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船舶(以下簡稱“國際船舶”)的船籍、檢驗機構、登記材料、營運范圍、稅費等相關事項給予逐一說明,以促進海運業(yè)及相關產業(yè)發(fā)展。
《條例》所稱國際船舶,是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國際船舶的船籍港為中國洋浦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航行港澳航線的船舶參照適用本條例。
國際船舶登記包括七個種類
《條例》指出,三種船舶可辦理國際船舶登記,包括: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有住所的中國公民所有或者融資租賃、光船租賃的船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成立的法人所有或者融資租賃、光船租賃的船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組織所有或者融資租賃、光船租賃的船舶。
《條例》指出,國際船舶登記包括七個種類,分別是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國籍登記、船舶抵押權登記、光船租賃登記、船舶變更登記、船舶注銷登記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種類。
《條例》指出,船舶所有人申請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時,應當提交三方面的材料,分別是:申請人合法身份的證明文件、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經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fā)的船舶技術參數證明。
船舶所有人提交申請材料后,國際船舶登記機構應當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船舶登記申請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予以登記,制作并發(fā)放相應船舶登記證書。
《條例》提出,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國際船舶登記機構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一是申請人不能提供權利取得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事項與權利取得證明文件不一致的;二是第三人主張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且能提供證據的;三是申請登記事項與已簽發(fā)的登記證書內容相沖突的;四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
臨時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一個月
《條例》指出,符合辦理船舶臨時登記條件的,國際船舶登記機構審核后頒發(fā)臨時證書。臨時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有效期均為一個月,以上兩書有效期屆滿前可向國際船舶登記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延續(xù)。符合條件的,國際船舶登記機構應當作出準予延續(xù)的決定,延續(xù)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條例》指出,國際船舶具有以下七種情形之一的,國際船舶登記機構應當注銷其國際船舶國籍登記:一是申請人提交虛假國際船舶登記申請材料的;二是不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國際船舶登記資格要求的;三是船舶檢驗證書失效三個月以上的;四是臨時船舶國籍登記有效期屆滿,未提交上一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注銷登記證明書的;五是光船租賃合同期滿或者光船租賃關系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六是國際船舶質量評價連續(xù)三年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的;七是其他不再符合船舶登記要求的。
《條例》指出,國際船舶應當同時持有船舶檢驗證書和(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方可航行、停泊和作業(yè)。
不同船舶按照規(guī)定享受不同稅收優(yōu)惠
《條例》指出,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yè)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并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國際船舶從事省內沿海水域水路運輸業(yè)務,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達到國家強制報廢船齡的國際船舶,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并經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在證書有效期內可以繼續(xù)從事水路運輸。
國際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聯絡機構,代表該企業(yè)與行政主管機關就有關管理及法律事務等進行聯絡。
《條例》指出,對境外進口和境內建造的國際船舶,船用備件以及在船自用的燃料,按照有關規(guī)定免稅或者退稅。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國際船舶及其輔助性業(yè)務經營者、船員服務機構和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其高級管理人員、船員等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
除此以外,《條例》還提出,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設立的企業(yè)因開展國際船舶融資借用外債涉及跨境擔保的,可以自行辦理擔保合同簽約,無需事前審批,合同簽約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登記。
在保險方面,《條例》提出,支持境內外企業(yè)和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航運保險、船舶融資租賃、海損理算、船舶交易和航運仲裁等服務;鼓勵在海運業(yè)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yè)務;鼓勵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海運企業(yè)依照有關規(guī)定成立相互保險組織和自保公司。